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需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简历(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验资报告;
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会员名册(团体会员需加盖单位公章);
党组织的建立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简历(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验资报告;
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会员名册(团体会员需加盖单位公章);
党组织的建立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