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需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简历(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验资报告;

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会员名册(团体会员需加盖单位公章);

党组织的建立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