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获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下列全部筹备工作:

筹集必须的资金并加以管理;

征集会员;

起草章程;

落实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办公地点;

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产生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通过起草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