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文件:

筹备申请书(包括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

验资报告;

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章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