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按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时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举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活动,需报卫生部审批同意: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举办第二十六条所列重大活动,需向卫生部报送下述材料: 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机关各司局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参照《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对社团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卫生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的财务制度。应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不能服从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卫生部酌情决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等处罚;逾期未能改正的,视情况予以解除业务主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