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举办第二十六条所列重大活动,需向卫生部报送下述材料:

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

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开展该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开展该活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活动的安排;

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