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举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活动,需报卫生部审批同意:

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跨组织的学术活动;

活动范围广,跨数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影响较大的活动(学术年会除外);

承担着部分行政部门职能的活动;

组织涉外学术研讨会及其他活动;

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

接受境外捐款(救灾、扶贫等正常捐款除外)设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