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不能服从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卫生部酌情决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等处罚;逾期未能改正的,视情况予以解除业务主管关系。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