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的财务制度。应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定期向常务理事会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个人在社会团体领取报酬的情况,并接受卫生部的监督管理。对在社会团体活动中谋取私利的,卫生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引用法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