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卫生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和内部管理的情况;
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年度审计报告。
根据社会团体在本年度的不同情况,卫生部在年检前应对有关社会团体提出整改意见,在其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前,卫生部视不同情况决定延迟年检、不受理其年检或在年检时不予以通过。
社会团体无正当理由又不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报送上述材料,卫生部不再受理其上年度年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