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3. 第五章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委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可以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5年10月16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社会团体审核、申报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