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委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可以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5年10月16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社会团体审核、申报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