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组织人事 第二十四条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组织人事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卫生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