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组织人事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组织人事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险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