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2003年)

发布机关 南水北调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一、 指导思想和要求

(一) 指导思想。 根据“三先三后”的原则,以《规划》为依据,结合淮河流域、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控制单元为基础,以产业结构调整、工业综合治理、流域综合整治、城市污水处… (二) 实施要求。 1. 实行水质、总量、项目、投资、责任五位一体。以控制单元为基础,落实治污项目和投资,明确治污责任主体,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措施,建立水质、总量、项目、投资、责任五位一体… 2. 节水优先、治污为本。把节水作为治污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地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的企业自备水源,促进企业清洁生产,加强公众节水意识,从源头减少污水产生;在加强污水治… 3. 治污与调水工程建设相协调。治污工程要在布局、规模、投资、时序安排等方面,与调水工程建设同步,并适当超前,做到“清一段,通一段”,以利于调水工程及时发挥效益。 4. 总体推进、重点突破。根据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的特点和调水工程通水的水质要求,要按照区域内各城镇对输水干线水质影响程度和范围的不同,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建设进度要求,… 5. 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治污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要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确定输水干线水质目标与治理措施,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划》…

二、 实施目标

(一) 总体目标。 2007年实现东线第一期工程输水干线全线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江苏省进入输水干渠的化学需氧量控制在2万吨以内,氨氮量控制在0.1万吨以内;山东省进入输水干渠的… (二) 阶段目标。 2005年黄河以南段输水干线基本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江苏省境内及出省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水体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20…

三、 实施进度和重点

四、 治污项目审批程序和具体分工

(一) 由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东线工程治污工作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的要求,在充分考虑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的基础上,提出各控制单元的水质、排污总量、实施顺序… (二) 由江苏、山东省计委牵头组织地方有关部门按照实施顺序编报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两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方案的主要内… (三) 由江苏、山东省计委根据批准的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地方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编报年度投资计划。 (四) 由江苏、山东省人民政府与南水北调办签订治污目标责任书,各控制单元所在的地级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签订治污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在实施控制单元治污方案中的责任和义务。

五、 资金来源

(一) 对未做到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治污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对已经做到达标排放仍需进一步治理的工业企业,国家给予治理污染的补助… (二) 截污导流项目资金,列入调水工程投资。 (三) 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和流域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从城市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银行贷款或地方自筹等多个渠道筹措。

六、 职责分工

七、 监督管理

(一) 建立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和媒体监督机制。将负责治污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 (二) 加强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的监督检查。由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东线工程治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南水北调办。 (三) 设立监测站点。在已有监测站点的基础上,国家在输水干线源头和省界设立水质自动监测站;沿线各省在主要支流入河(湖)口及控制单元设立监测断面;在各重点污染源企业排放口… (四) 加强监察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并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