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七部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七部分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一、 牙椅: 二、 科室设置: 三、 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员; (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 牙椅: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应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和1名任职三年以上的具有主治医师职称的口腔科医师,或者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 (三) 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3;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 牙椅: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应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 (三) 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1.3; (四) 修复医师与技工人员之比1: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与二级口腔病防治所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职业病防治所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 (四) 至少有3名化验人员(常规、生化、毒化各一名)和相应的药剂人员; (五) 至少有2名从事尘肺诊断治疗的放射人员。 四、 房屋: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职业病防治院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中毒科、尘肺科、物理因素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职业健康监护科、物理诊断科(心电图、脑电图、B超等)、消毒供应科、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医师; (四)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四、 房屋: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 目录 口腔病防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