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三、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三、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三、 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应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和1名任职三年以上的具有主治医师职称的口腔科医师,或者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 (三) 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3;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人员之比不低于1:1。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