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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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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二、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中毒科、尘肺科、物理因素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职业健康监护科、物理诊断科(心电图、脑电图、B超等)、消毒供应科、病案室。
一、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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