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三、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三、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 (四) 至少有3名化验人员(常规、生化、毒化各一名)和相应的药剂人员; (五) 至少有2名从事尘肺诊断治疗的放射人员。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