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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3.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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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三、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三、 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员; (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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