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二、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二、 科室设置: 不要求设立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口腔修复科部分诊治和预防保健工作,并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