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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 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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