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