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