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