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