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七章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和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的监督机制,可以对北交所相关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于中国证监会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北交所应当整改。 第四十七条 北交所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从事股票公开发行业务的保荐人进行监督,督促其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和督导职责。发现保荐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 第四十九条 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第五十条 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或者…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组织、指使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 第五十二条 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保荐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 第五十三条 保荐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三个月至三年的监管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业务资格: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 承销商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在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将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依法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