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未按审核标准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未按审核程序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和发行承销监管工作的检查、抽查,或者不按中国证监会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