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