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承销商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