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在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等违反《证券法》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