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保荐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三个月至三年的监管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业务资格: 伪造或者变造签字、盖章; 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 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审核注册工作; 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