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北交所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北交所对股票发行承销过程实施自律管理。发现异常情形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北交所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责令发行人、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