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章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内的经营单位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签发的《出版物发行(批发)许可证》和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的营业执照,并张挂在经营场所的显… 第二十三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内的经营单位必须是一店一证一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能出借、转包、转让、买卖和出租,不准无证、无照经营。 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内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售前送审”制度,不准经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以及国家规定不能经营的其它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中的经营单位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必须从正式渠道进货,并持有和保留进货凭证备查。 第二十六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中经营单位要照章纳税,遵守场内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举报违法经营活动,服从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维护市场内的经营秩序。 第二十七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中经营单位要按照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参加年检和重新换证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中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持有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签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中的经营单位要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营,讲求信誉,服务热情。 第三十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中的经营单位因故停业或歇业,必须上报市场管理委员会登记。连续歇业6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场,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出版物二级批发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经营单位凡违反第二十二至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