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内的经营单位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签发的《出版物发行(批发)许可证》和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的营业执照,并张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