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发行的全部出版物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0000…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发行中小学教科书和发行、展销或出租境外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展销或出租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出版物批发、零售等交易市场,予以取缔,并对主办单位处1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主办或接受委托承办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参加未经批准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公开宣传和陈列内部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