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和出租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擅自发行规定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擅自发行大中专教材的;

出版单位发行非本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从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出版物零售单位进货的;

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

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的;

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出版物零售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