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发行中小学教科书和发行、展销或出租境外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展销或出租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