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主办或接受委托承办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参加未经批准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出版单位和出版物发行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