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缔和销毁的出版物,由出版单位出版的,并从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货的,其经济损失由出版单位负担,经济索赔一律通过原供货渠道逐级办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