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便利航空器及其载运人员出境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第二条 出境入境航空器负责人或者其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以下简称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完整、准确、及时地预报出境入境航空器拟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信息… 第三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商定的格式,通过专用网络将预报信息发送至指定的地址。 第四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72小时、24小时、2小时、1小时和起飞后30分钟内分别报送旅客订座记录。 第五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在办理旅客值机手续时,逐一报送拟登机的旅客信息,并在飞机关闭舱门准备起飞前报送所有已登机旅客和机组人员信息。 第六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报送的登机旅客信息进行预先核查,即时向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反馈预检指令。 第七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按照规定预报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航空器及其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出境入境提供便利。 第八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预报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航空器负责…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反馈不准登机的旅客,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仍允许其登机并载运其出境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十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推迟或者阻止该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运营管理的航空…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公安部第99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