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出境入境航空器负责人或者其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以下简称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完整、准确、及时地预报出境入境航空器拟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信息,包括旅客订座记录、登机旅客信息和登机机组人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