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三条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商定的格式,通过专用网络将预报信息发送至指定的地址。 预报信息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