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预报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航空器负责人按以下标准罚款,对单个航班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旅客订座记录的,按每漏报一次处5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登机人员信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报送登机人员信息不准确的,单个航班不准确数量不超过10人的,处1万元罚款;单个航班不准确数量超过10人的,每多错报1人,增处1000元罚款。
漏报或多报登机人员信息的,每漏报或多报1人处5000元罚款。
未报送登机人员信息的,处5万元罚款。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有证据证明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