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