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八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