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标规则及程序 第十四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工作由招标委员会主持。 第十五条 电子标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作为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时,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 第十七条 为了防止中标配额过分集中或分散,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商品情况设定最高投标数量和最低投标数量。高于最高投标量或低于最低投标量的标书视为废标。 第十八条 企业须在规定的时点前以电子标书的方式投标,投标时以电子数据为准。对于同一商品的同一种招标方式只能投标一次。企业无法在规定的时点前发出电子标书,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 第十九条 中标企业的确定 第二十条 中标价格和中标数量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委员会在指定新闻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公室应在评标结束后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办公室须在公布日起3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三条 招标委员会审定中标结果后,须及时通知招标办公室,并公布中标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