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中标企业的确定

公开招标:将所有合格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后累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量(即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

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全部中标。

协议招标:投标价格不低于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投标价格水平的企业均为中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