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 第四章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特殊物品审批的用途生产、使用或者销售特殊物品。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风险管理,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可能传播人类疾病的风险对不同风险程度的特殊物品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并采取不同的卫生检疫监管方式。 第二十四条 需实施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其使用单位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内,到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申报,由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后续监管,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同意,不得擅自…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的内容包括: 第二十六条 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撤回《特殊物品审批单》,责令其退运或者销毁: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履行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