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需实施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其使用单位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内,到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申报,由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后续监管,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