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撤回《特殊物品审批单》,责令其退运或者销毁:

使用单位的实验室与《特殊物品审批单》不一致的;

入境特殊物品与《特殊物品审批单》货证不符的。

检验检疫部门对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报原审批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