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特殊物品审批的用途生产、使用或者销售特殊物品。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记录。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